contact us
咨询热线:86-769-2336 1731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供应产品
海关新政下的海运舱单填写
来源:宁波航运 | 作者:美集运通-GGL | 发布时间: 2018-05-31 | 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6号文件关于调整进出口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对预配舱单数据项的传输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1、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项必须在装船(驶离、入境或者过境中国的船舶)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向中国海关申报。
     2、新舱单要求的数据项中,“发货人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名称”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
     3、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许多船公司也也发布了相关公告,并且客户需要在航运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供准确完整的运输说明。

对进口至中国大陆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而言,如装载船舶的预计离港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及之后,货物的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前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的逐一申报,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发货人代码(为必填项)
     2、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为必填项)
     4、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若为TO ORDER无需填写)
     5、收货人代码(若为TO ORDER无需填写)
     6、收货人电话号码(若为TO ORDER无需填写)
     7、发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若为TO ORDER无需填写)
     8、收货人的AEO企业编码(选填)
     9、通知方的代码(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填)
     10、通知方的电话号码(收货人为TO ORDER时必填)
新的舱单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